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崔**、张**、张**、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0元,由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