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谢*甲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甲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谢*甲与董*于××××年××月××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女儿谢**由谢*甲抚养,董*不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谢*甲与董*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好,××××年××月××日生育女儿谢*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甲与董*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夫妻感情好,虽然双方在生育女儿以某,但并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谢*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谢*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谢*甲与被告董*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谢*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