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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勇诉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勇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3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豫JY9560号轿车在濮阳市209省道与101省道交叉口500米处,撞到路外麦地里,造成原告车辆与他人树木、小麦损坏。由于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等险种,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623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的车损数额接近车辆价值,应按报废处理,将车交付给被告。对于评估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同意赔付其他合理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原告牛**为豫JY9560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2013年10月31日,原告牛**又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5832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2014年2月25日9时30分许,原告牛**驾驶豫JY9560号轿车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1省道交叉口500米路西时,撞到路外麦地里,造成车辆、树木、小麦受损。该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处理,认定牛**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3月5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由牛**赔偿韩*花1800元。2014年3月28日,河南**有限公司对豫JY9560号轿车损失进行评估,核定该车车损为57920元,为此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费800元、评估费18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未果,形成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2014年6月26日,经河南方**所有限公司对豫JY9560号车车损进行重新评估,核定该车车损为553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结合本案,原告牛**驾驶投保车辆撞到路外麦地里,造成车辆、树木、小麦受损。该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处理,认定牛**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牛**赔偿韩喜花损失1800元。对于原告投保车辆的损失,应以重新评估数额55397元为准。由于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对于原告车损55397元、三者损失1800元、施救费800元、评估费1800元,共计59797元,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牛**保险金59797元。

二、驳回原告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8元,由原告牛**负担63元,由被告中国平**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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