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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范**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与被上诉人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庄**于2015年7月23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范**签订的购车协议,并返还其购车款95000元,济**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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