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牟*初字第1627-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郑**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38MX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王**已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郑**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838M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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