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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A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AA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BB、刘CC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BB、刘CC及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宋AA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DD的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21时40分,被告人宋AA驾驶豫A8FH57号轿车沿中牟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建设路南段老八庄村南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EE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刘EE当场死亡,豫A8FH57号轿车损坏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宋AA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宋A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宋AA对被害人的丧葬费进行了赔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AA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AA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宋AA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过失犯,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21时约40分,被告人宋AA驾驶豫A8FH57号轿车沿中牟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建设路南段老八庄村南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EE发生事故,造成刘EE当场死亡,豫A8FH57号轿车损坏的后果。案发后,宋AA驾车逃逸。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宋A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宋AA家属向刘CC支付丧葬费2万元。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宋AA家属与刘BB、刘CC达成和解协议,宋AA赔偿刘BB、刘CC物质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不含已付的2万元),刘BB、刘CC对宋AA表示谅解,刘BB、刘CC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FF证言,证明2014年3月20日21时40分,宋AA驾驶豫A8FH57号小型轿车在中牟县建设南路老八庄村南撞住一人,后宋AA驾车逃逸。证人宋GG与王FF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雍HH证言,证明在中牟县建设南路老八庄村南见一老人在路上躺着不动,周围有汽车碎片,就报了警;证人王II证言,证明刘EE被汽车撞倒死亡。

3.被告人宋AA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的案发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的现场情况相一致。

5.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刘EE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证明未检出被告人宋AA静脉血血醇含量。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赔偿款收据、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A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宋AA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过失犯,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宋AA肇事后逃逸,按照刑法规定,应对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案发后,宋A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宋AA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物质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第四,系初犯,过失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宋A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A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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