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第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八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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