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金**、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第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八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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