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牟*初字第1244-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张*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9NZ68号高尔夫牌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张*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9NZ68号高尔夫牌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原告赵**与被告洛**有限公司济源煤炭运销分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杨**等与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济源市**训学校、阳光财产**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李**等与济源市**有限公司、洛阳铁**限公司济源煤炭运销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源**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朱**、朱**、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石*、郑州**有限公司、赵**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石*、郑州**有限公司、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牟县**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栓凤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毕**、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