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刘**与被告张*、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牟*初字第1244-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张*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9NZ68号高尔夫牌轿车就地查封。现被告张*提供担保,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9NZ68号高尔夫牌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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