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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诉被告南阳**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12月12日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9元,减半收取3654.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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