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12月12日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9元,减半收取3654.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新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展付山、李**因与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为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河县**责任公司、李**与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人民财产**唐河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