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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与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唐河**高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和美玲、唐河**高级中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和美玲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唐河**高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杨**、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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