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和美玲、唐河**高级中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和美玲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唐河**高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杨**、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唐河支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