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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因与被告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更贵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4年8月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付给被告彩礼5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订婚之后,被告一直向原告要钱,无奈,双方终止了婚约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不返还,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某辩称,原告给被告彩礼50000元属实,被告只同意返还40000元。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围绕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8月举行订婚仪式,原告付给被告彩礼5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将金戒指退给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被告不予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订婚期间,原告付给被告彩礼50000元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故彩礼的数额为50000元,双方婚约解除后,被告应将原告的彩礼5000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只返还40000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某彩礼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将不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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