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滑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钞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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