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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滑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钞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滑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钞守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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