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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河南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泰**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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