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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闫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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