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闫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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