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刘**、杜**、韩**、刘**、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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