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中国人寿**司宝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司宝丰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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