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郾民初字第00002号房屋查封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并要求解除已查封的被告王*、杨**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阳光世纪苑二期9号楼2单元2层204号的房屋。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王*、杨**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阳光世纪苑二期9号楼2单元2层204号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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