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海**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海**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50元,由原告南阳海**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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