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阳**有限公司与武汉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鑫阳置业**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及详细工商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3元,退回原告南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