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鑫阳置业**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及详细工商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3元,退回原告南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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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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