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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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