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