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市**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海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海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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