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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阴淑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因与被上诉人阴淑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司的委托代理人禹**、被上诉人阴淑娟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郑州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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