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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胡**与胡**、陶**、胡**抚恤金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胡**与被告胡**、陶**、胡**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胡**、陶**、胡**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亚、丁**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许**、胡书萱诉称:胡**系原告许**丈夫,胡书萱父亲,是二被告胡**、陶**儿子,今年3月22日因交通意外死亡,肇事司机所赔300000元全被二被告掌握,故诉讼要求分割300000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胡**、陶**辩称:所赔300000元已被全部开支、还帐了,现在没有了。

被告胡**辩称:我已将300000元全部交给胡**了,我没有拿这笔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胡**(死者)是原告许**丈夫双方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是原告胡**(2013年7月出生)父亲,也是二被告胡**、陶**儿子。2014年3月22日,胡**在河南杞县因交通意外死亡,肇事司机逃逸,当时胡**所在单位为其死亡支付210000元抚恤金,该笔抚恤金除给女儿胡**留80000元存款外,其余现金均由被告胡**支配。5月12日肇事司机逃逸归案后与本案的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另外由肇事司机赔偿原、被告300000元,此笔赔偿款当时转入被告胡*东帐户,从杞县回来之后被告胡*东将300000元交给二被告胡**、陶**掌握。后原告许**与二被告胡**、陶**为此笔300000元的分割而发生纠纷,期间经亲友调解,原告提出要求给付300000元的一半即150000元,二被告不同意未协商成。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庭审中二被告提出赔偿款已开支还帐了,原告则提出在第一笔210000元除给孩子留80000元,其余的开支还帐都还清了,第二笔300000元是破案之后肇事司机另外赔偿的,不存在开支还帐。

另查明,二被告还有女儿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赔偿协议书、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许**、胡**作为胡**合法妻子、女儿,二被告胡**、陶**作为胡**父母,双方均有权占有处分胡**的死亡赔偿款,第一笔单位所给的210000元已分割完毕,双方也无异议,但对于破案后肇事司机所赔偿的300000元双方发生纠纷十分不应该,二被告所称第二笔300000元已全部开支还帐但不影响二原告应得的款项,300000元首先作为二被告胡**、陶**及原告胡**的抚养费,余下部分平均分割,属于原告胡**的抚养费应由监护人原告许**掌管,原已付80000元列为胡**抚养费之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第134条(4)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胡**抚养费90578元(按河南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18年计),二被告胡**、陶**抚养费100642元(按河南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20年计,已扣除抚养人胡**份额),扣除原告胡**已得的8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111220元。

二、300000元扣除被抚养生活费111220元,余下188780元由二原告许**、胡**与被告胡**、陶家琴各分割47195元。

三、二原告许**、胡**应分割94390元,加上胡**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10578元,合计104968元由二被告胡**、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二原告许**、胡**(款经本院转交)。

四、被告胡**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二原告负担1800元,二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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