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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淮滨**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及原仲裁第三人淮**验学校申请撤销淮劳人仲案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纠纷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淮滨**服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及原仲裁第三人淮**验学校申请撤销淮劳人仲案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淮滨**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军,被申请人郑**,原仲裁第三人淮**验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林**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淮滨**服务公司申请称,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郑**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采信证据并无不当。

原仲裁第三人淮**验学校答辩称,尊重原裁决和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庭有权依照仲裁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据其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申请人淮滨**服务公司认为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属于仲裁裁决实体审理内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淮滨**服务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服务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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