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余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无子女,婚后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初原告诉求法院请求离婚未获准许,后二人一直分居至今,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余*在电话中辩称,我同意离婚,前提是对方退我五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民事判决书一份。3、证人证言两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5月25日经我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二人一直未同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培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