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方**等与方小兵、漯河**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方**、方恒琴诉被告方**、漯河**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方**、方恒琴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漯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方**、方**撤回对被告方**、漯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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