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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