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