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罗**等与倪**、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罗**、张**、崔**、崔**与被上诉人倪**、倪**、李**、李**(李**)、李**、李*、李**、李**(李**)、倪**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崔**、罗**、张**、崔**、崔**的委托代理人郭*、崔*,被上诉人倪**、倪**、李**、李**(李**)、李**、李*、李**、李**(李**)以及倪**、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倪**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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