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全香与被告焦作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全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全香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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