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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绳*甲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绳*甲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绳*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已故的丈夫绳*乙生育包括被告在内四个子女,被告绳*甲系原告长女,其中三女儿绳*丙弱智,无劳动能力,长子绳*丁现读大学,未毕业,也没有经济收入,原告现寄居在二女儿绳*戊家。2015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21日,原告因病住院,花费医疗费32773元,除新农合报销一部分外,被告仅拿5000元,其余均为二女儿绳*戊所出。原告现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护理。原告请求被告负担医疗费10000元,并每月给付赡养费1300元(含护理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原告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和新农合报销结算票据,以证明原告患病治疗情况和支出的医疗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愿意轮流赡养原告,一轮一个月或是几个月都行,其亦没有经济收入,不同意按照给付赡养费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赡养。原告系在其二妹绳*戊家干活受伤住院,其已为原告负担了5000元医疗费,已尽了做女儿的义务,不同意再分担更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已故的丈夫绳*乙生育包括被告绳*甲在内四个子女,被告绳*甲系原告长女,其中三女儿绳*丙弱智,无劳动能力,长子绳*丁现读大学三年级,未毕业,也没有经济收入,原告现寄居在二女儿绳*戊家。2015年10月5日至2015年10月21日,原告因病住院,支出医疗费32773元,新农合报销13301.60元,被告绳*甲拿5000元,其余均为原告二女儿绳*戊负担。原告现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护理。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由其二女儿照顾护理,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也愿意赡养原告,只是在赡养方式上双方意见比较分歧,就赡养方式而言,应尊重原告的意见,且给付生活费也是一种常见的赡养方式,于本案也较为适宜。原告除一般生活费外,2015年因重大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报销的部分,被告应负担1/2;待原告长子绳**大学毕业有了经济收入之后,原告产生的医疗费被告可负担1/3。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绳*甲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冯某某生活费300元至原告终老,自2015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冯某某护理费300元至2017年12月,生活费和护理费于每月的20号前付清;

二、被告绳*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2015年的医疗费4735.70元,原告以后如果就医产生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发票除可按有关规定报销的外,被告分担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绳*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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