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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2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共计84200元,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5年5月23日被告回娘家后不辞而别,原被告夫妻关系无法存续,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84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被告自2015年5月离家外出,双方失去联系,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84200元,有证人李**、孙**出庭证实原告分两次给付被告方彩礼共计86000元,但调查被告母亲张**时,被告母亲只认可原告方婚前给付被告50000元彩礼,考虑证人李**、孙**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原告所请求的84200元没有有效证据证实,法庭现只能查实被告母亲认可的50000元彩礼。

被告母亲所说被告结婚时陪送了一台冰箱、一台摩托车、一台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张桌子、六床棉被等物品。原告方诉说被告只陪送了六床棉被,现在原告处。法庭查看了原被告双方结婚当天的婚庆录像,没证据显示被告结婚当天陪送的物品,现只能查实被告陪送了六床棉被在原告处。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唐河县上屯镇张清寨村委及唐河**民政所2015年7月23日共同证明一份、证人李**、孙**出庭证言、被告母亲张**调查笔录等已收集在卷。

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本院2015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尚短,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便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被告母亲也证实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限,故对原告返还彩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数额,以法庭所能查实的50000元的百分之六十为宜。被告陪送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现有证据只能查实被告陪送了六床棉被在原告处,其余财产被告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被告婚前陪送财产六床棉被归被告白某某所有;

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谢某某彩礼3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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