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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马**、麻某甲与被上诉人马**因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麻某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马**、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马*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原告马**于2013年2月19日给被告马*甲下彩礼160000元,由被告之父马*乙接收后交于其女儿马*甲。原告马**与被告马*甲于2013年2月21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1月30生育一男孩,取名马*丁,被告马*甲在生育后十天就离开原告家中,原告和被告马*甲分居至今。被告马*甲的婚前财产有一台电视机、五双棉被,现在原告家中。被告马*甲主张给马**60000元现金,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马*甲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予被告马*甲彩礼款16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被告马*甲予以认可,予以确认。原告给被告马*甲下彩礼系基于与被告马*甲结婚为前提,现二人婚约已解除,被告马*甲应将原告所下彩礼款予以部分退还。鉴于原告与被告马*甲有长期同居生活史且生育一子,综合本案案情,应以被告马*甲退还78000元为宜。对于彩礼的给付、接收主体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根据当地的婚约风俗,认定本案被告马*乙、麻*甲参与了彩礼款的接收。故原告要求被告马*乙、麻*甲共同返还彩礼款,予以支持。被告马*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台电视机、五双棉被、原告应返还给被告马*甲。被告所主张给付原告马*丙现金60000元,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不予支持。被告所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存款和汽车价值,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马*甲的非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为了该子的生活稳定和健康成长,仍应由原告马*丙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马*甲、马*乙、麻*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马*丙彩礼款现金78000元。二、原告马*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马*甲返还其婚前财产:一台电视机、五双棉被。三、驳回原告马*丙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马*丙承担520元,被告马*甲、马*乙、麻*甲共同承担75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马**、马**、麻*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马**的彩礼不应再予以返还,且马**、麻*甲不是婚约彩礼的相对人,原审判决其二人返还彩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马**以买房、买车的名义共向马**索要欠款190000,原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马**的嫁妆有四组合柜一套、被子九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原审判决仅认定了电视机一台、被子五双错误;原审判决认定马**与马**的非婚生子由马**抚养,属于超范围审理,剥夺了马**的权利。为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马**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马**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按农村风俗给予马*甲彩礼款160000元的事实清楚。马**给马*甲下彩礼系基于与马*甲结婚为前提,现二人婚约已解除,马*甲应将马**所下彩礼款予以部分退还。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判决马*甲退还彩礼款78000元适当。对于彩礼的给付、接收主体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原审法院根据当地的婚约风俗,认定马*乙、麻*甲参与了彩礼款的接收并判决马*乙、麻*甲共同返还彩礼款正确。关于三上诉人称马**已买房、买车的名义共向马*甲索要欠款190000的问题。二审中,三上诉人提供两份证人证明,欲证明马*甲给了马**60000元,但该两份证明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两位证人亦未出庭作证,且未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对该两份证明不予采纳。三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马**已买房、买车的名义共向马*甲索要欠款190000元,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三上诉人称马*甲的嫁妆有四组合柜一套、被子九双、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马**仅认可被子五双、电视机一台,其他嫁妆三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是否超范围审理的问题。一审中,马**并未请求对其与马*甲的非婚生子抚养权问题予以处理,原审法院在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为其双方的非婚生子应由马**抚养不当,但原审判决并未在判决主文部分对双方的非婚生子由谁抚养予以认定,故应认定原审法院并未对双方的非婚生子由谁抚养予以处理,双方如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的非婚生子抚养权予以认定,均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马*甲、马*乙、麻*甲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上诉人马**、马**、麻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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