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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慧诉被告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杨**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慧诉称,2014年12月14日,其与被告签订中央空调设备购置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费用为26.5万元,其先支付给被告10万元,待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被告所剩0余的16.5万元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10万元,而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安装交付使用。其多次要求被告施工,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施工,现造成其生意无法营业。请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庭审中要求双倍支付10万元的定金,即要求支付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合同对双方都不利,本案是原告违约。

反诉原告郭**诉称,其与被反诉人于2014年12月14日签订了安装空调协议,先付款10万元,剩余16.5万元双方合同签订后另行约定于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且由被反诉人给其出具一张欠条为凭,欠条上明确了剩余款的付款日期是2015年2月18日前。其根据被反诉人的装修进度安装了室内部分空调的组成部分,被反诉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剩余钱款,且在反诉人给其安装主机时遭到阻挠,并殴打反诉人的工作人员,导致其无法为其安装主机。要求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安装空调费16.5万元,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被告杨**辩称,双方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经催告,被反诉人迟迟不履行安装、调试义务;其出具的欠条是对合同履行期限的重新约定,即被反诉人在该日期前将空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清余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以原告杨**为甲方、被告郭**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费用为26.5万元,费用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设备的运输、装卸、保险等;付款方式为杨**先支付给郭**1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下余16.5万元。当日,杨**向郭**支付10万元,郭**出具收据一张,即“今日收到杨**空调订金拾万元整(100000元)郭**2014、12、14。”杨**向郭**出具欠条一张,即:“下欠郭**空调余款壹拾陆万伍千元整,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杨**2014年12月14日。”签订合同后,郭**进行了部分施工安装,但至今郭**没有安装完成约定所余工程量,据此,杨**拒付下欠的16.5万元。

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到原告杨**的营业场所进行勘验时,杨**称被告郭**只安装了“格力”牌部分空调室内机,但已被其拆除后全部更换成了“美的”牌空调。当时杨**自称将所拆卸下被告郭**的空调室内机运送至营业场所,同意与法院工作人员及被告一起进行清点。2016年3月9日下午,本院到杨**营业场所时,其工作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及被告郭**一起打开一楼东侧面朝南的房间,见屋内堆放着部分空调室内机,但双方对数量陈述不一致,无法认定工程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一份,收据一份,欠条一张,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当日,杨**向郭**支付10万元,郭**出具收据后杨**又向郭**出具下欠16.5万元的欠条。对此,是应先安装完空调还是先支付下欠款16.5万元的问题,从双方提交的证明分析,因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下余16.5万元,而杨**当日出具的欠条约定于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16.5万元,从而应理解合同工期应从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2月18日。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回所给付的10万元等;被告反诉请求继续履行与杨**签订的合同并支付下欠款16.5万元。因约定“格力”牌空调室内机已拆除,更换成了“美的”牌室内、外机,并已投入使用。因此,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双方所签合同应予解除;反诉原告郭**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安装空调费16.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请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首先是因杨**没有在增加诉讼请求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增加的10万元不予处理。对请求郭**退还其所支付的10万元,因郭实际付出的人力、物力价值多少,本院无法认定,故,原告杨**要求被告郭**全部退还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杨**与被告郭**于2014年12月14日签订的《格力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杨**负担;反诉费1800元,由反诉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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