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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夜里,冯**纠集被告人杨*、乔**(已判刑)、毛*、“蛋神”等二十多人在金珊瑚宾馆集合,并相约天宝、天*、张*(已判刑)等人在皇家国际KTV附近打架。在去的路上,杨**、杨*等人准备多根木棍到皇家国际KTV后,冯**把天宝、天*、张*从皇家国际KTV拉出,用钢管、刀、乱打、乱砍,把冯**等人打散。

2014年12月9日23时许,杨**和张*、天*在皇家国际KTV内因琐事发生吵架被拉开,双方相约下班后再解决。到10日凌晨1时许,杨**纠集被告人杨*、“蛋神”、冯**等九人手持斧子、砍刀、钢管、砖块等凶器,与张*、朱**等人在皇家国际KTV西100米处殴打,之后杨**、杨*、“蛋神”、冯**又在蓝天学校北门附近拦住朱**,并对其殴打,经鉴定朱**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案件现场处置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乔**、李*、李**、杨**、张*、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的陈述;4、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逞强好胜、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第一场打架没有参加,对第二场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指控第二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第一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夜,冯**与“天宝”等人相约打架,冯**纠集被告人杨*、杨**(已判刑)等一伙人到皇家国际KTV,在去的路上,被告人杨*和杨**一起买了十多根木棍以便打架使用,到皇家国际KTV后,对方斗殴人员张*、宋**等数人手持铝合金门把手从皇家国际KTV大厅冲出与冯**等一伙人对打,将其斗殴人员打散。

2014年12月9日23时许,张**在皇家国际KTV因琐事与杨**(已判刑)发生矛盾被人拉开,双方相约下班后打架。次日凌晨1时许,杨**纠集被告人杨*等九人手持斧子、钢管、砖头等与对方斗殴人员张*、宋**等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在皇家国际KTV附近聚众相互殴打,后双方逃离,被告人杨*伙同他人又乘出租车追到平**天学校附近拦住朱**等人并对其实施殴打,致使朱**被打伤,经鉴定朱**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到案经过。

(3)辨认笔录;

(4)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

本院认为

(5)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1)同案人乔永恒证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杨**喊我去“皇家国际KTV”打架,我们这边去的有20多人,在路上杨*和杨**买了五、六根铁锹把子折断变成半截棍,在皇家国际KTV附近等了半个小时,对方从皇家国际KTV里出来六、七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我认识的有**、天*、张*,打架场面很乱,打几分钟我们双方的人就走了。我们这方参与打架的人有杨**、杨*等人。

(2)同案人张*证明,2014年12月份,张**打电话说在皇家国际KTV有人要打他让我帮忙,我去后,张**说他和冯贺*约场准备打架,这时候冯贺*带着人在KTV门口骂,我们拿着门把子冲出去了,对方拿木棍扔,我们冲进去跟他们厮打一起,约有一分钟他们就跑了。过了三四天,杨**和张**摔跤摔恼了,后来李**、朱**、宋鹏程、张**拿钢管就出去了,杨**、杨*、毛蛋、老头、三*、宋*、蛋子、李*就冲过来,我们厮打起来,朱**后来倒了。我们这方拿着钢管,他们那方有砍刀、斧子、钢管。

(3)同案人宋鹏程证明,“天宝”的女朋友说“三毛”调戏她了,“天宝”知道后非常生气,相约打架。2014年12月份一天晚上,张*叫了几个人过来帮忙打架,有“飞飞”、“东*”,还有五六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没有等到“三毛”的人过来他们就走了。凌晨时,“三毛”带着人在皇家国际KTV门口朝我们喊:“天宝,你咋不敢出来了,妈里个逼”,张*让我上楼喊天赐下来打架,我、张*、天宝、天赐以及我不认识的一个人就拿着从门上面卸下来的门把手冲出去跟“三毛”那边的人对打,“三毛”那方的人有的拿棍,有的空着手,后来我们把“三毛”那方的人打散了。过了有四五天,“狗*”在皇家国际KTV里跟“天宝”乱着玩把“狗*”的玉给摔坏了,他们两个人就相约打架。凌晨一点多,“狗*”带着杨*、“蛋子”、“老头”、“三毛”、“蛋神”、少*等人来到了皇家国际KTV的大厅里,“狗*”当时还背了个书包,我看见“狗*”把书包里的斧子和刀拿出了,“狗*”跟张*、“天宝”和我说要在我们身上试试刚磨的斧子,然后“狗*”就带着人在大厅里等我们下班打架,张*看这种情况就让“东*”和“飞飞”拿事先准备好的钢管防身,我、张*、“天宝”、“天赐”、“飞飞”、“东*”、袁*每人拿了一个,从皇家国际KTV里出来之后往西走了,走了二三十米之后,“狗*”带着人追上我们就开始打了,我看见“狗*”拿着一把斧子,杨*拿着一把刀,我们这边的人拿着钢管乱夯,还拿着砖头相互扔。打了一会有人跟张*说他们那边来人了,张*说赶紧走,然后我们就把钢管扔了往西跑,回头看见“狗*”的人在打“东*”,张*让我们几个先走了,我们剩下的人就都走了。

(4)同案人王*证明,2014年12月份一天晚上10点多,乔**给我打电话让我拉点人打架,走到皇家国际KTV旁边的小公园时候,已经有三十个人左右,路上我看到“狗蛋”分棍,有人把棍截成两段,有十几个人拿着棍,另外没有拿,在公园时,一个叫“三毛”的人朝皇家国际KTV骂,我们往皇家国际那走,“三毛”往对方扔棍子,皇家国际KTV出来人了,“三毛”还骂,我看见前面打架有点乱就开始跑,在跑的过程中,我前面人说对方七八人冲过来,手里拿着楼梯扶手一样的铝合金的东西。

(5)同案人李*证明,2014年12月份,冯**接我去皇家国际KTV东边公园打架,到地方后有杨**等二十多个人,冯**说打张*、天宝、天*,过了一会冯**带回来十来个铁锨把子截成了半截棍。冯**到皇家国际喊张*,张*就拿着刀片子领着天宝、天*、小虎等出来将我们打散了。

(6)同案人刘**证明,2014年12月份一天,王浩喊着我往县城北边走,在路上时候也不知道谁买回来的十来根棍截成了两段,有的人拿了,有的人没拿,“三毛”带我们去“皇家国际KTV”门口,“三毛”骂人,一会儿冲出来五六个年轻孩子,有的拿钢管有的拿刀片,我在后面看前面的被打散了,我也跟着跑了。

(7)同案人杨**证明,2014年12月10日我在皇家国际KTV当服务员,下午我和张*、“天宝”摔跤时,“天宝”把我的项链拽掉了,我和“天宝”吵了起来,我们相互都不服,就约到下班后再解决这个事情。下班时间大约是第二天凌晨2时许,我喊着“蛋神”、“毛蛋”、“三毛”、“老头”、“蛋子”等人来到了皇家国际KTV西边,当时我们这边有人背一个书包里装的一把砍刀、一柄斧头、一根钢管,我随手拿了一把斧头,杨*拿着一把砍刀,钢管谁拿的我想不起来了。这时,“天宝”带着张*、“天赐”、“小虎”、“东*”、“飞飞”也来到了这里,他们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根钢管,我们就打起来了,打了几分钟我们这一方的人把对方的钢管都抢过来了,他们那边有一个叫东*的拿着钢管朝我头上夯了一下。

(8)证人宋**证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因冯**调戏张**的女朋友,那女孩跟张**打了个电话,后来通过杨**,张**跟冯**约定打架。冯**找了三、四十个人一块去张**上班的皇家国际KTV找张**打架去了,我们这些人手里一部分人拿着木棍,一部分人空着手,张**那方有六个人,他们手里都拿着钢管,我们双方就开始打起来,我看情况不对就跑了。

(9)证人李**证明,那天张*和“狗*”在皇家国际KTV闹着玩恼了,我们双方要打架,但是没打起来,我和张*、乔**、宋*走到皇家国际西边一点,来了一群人上来就打东坡,后来打人的走了,我们往西走到蓝天中学东边的时候,那些人坐出租车回来又打了朱**一顿,我就报警了。冯**拿钢管朝朱**头上打的,“狗*”拿的斧子,用斧子的背部打的朱**的背部,杨**的木棍打的背部,另外几个人拿的木棍、砖头也打朱**。

(10)证人乔**证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去皇家国际KTV找我男朋友张*,刚好发生打架的事情。张**一方参加的有张**、宋**(小*)、朱**、李**(飞*),对方有杨*、“狗*”(杨**)、“三毛”、“老头”,其他不认识,因为在皇家国际KTV大厅“金宝”和“狗*”乱恼了,他们俩约的人打的架。

3、被害人朱**陈述,2014年12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我和宋**一起去皇家国际KTV找朋友下班,走到皇家国际西边,冲出来几个人打我,宋**扶着我走到蓝天中学北门往东一点的时候,过来两个出租车,之前打我的人又下来把我们打了一顿,好几个人都是用砖头打的我,我当时没看清他们。

4、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在皇家国际KTV上班,杨**说他和张*的人在店附近打起来了,说是因为三*调戏天宝的女朋友了。过了四五天,杨**和张*、天宝摔跤恼了,下班后杨**带着我们和天宝、天*、张*打架,我们这边拿出一把砍刀和一个斧子,一根钢管,他们带的都是钢管,我夺过天宝手中的钢管往他们身上夯一下没有夯住,我看到对方一个人躺地上了。

5、朱**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三被告人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同他人逞强好胜、结伙聚众相互殴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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