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不服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永城**理局不服永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温**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中**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63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汇丰**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陈*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