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夏*、赵**、胡**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永城市千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赵**、胡**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永城市千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4015号民事判决。夏*、赵**、胡**不服,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夏*、赵**、胡**以已经调解为由申请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夏*、赵**、胡**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赵**、胡**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