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限公司、杨**、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徐**与郑州市**钢贸分会、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慕**与王**、王**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昌**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郭**管辖裁定书
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孙公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827民事判决书
襄城**合作社与禹州市**有限公司、禹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孔**与闫云、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