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司沁阳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沁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沁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