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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姜*、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姜*、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姜*于2015年6月8日向郾**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王**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郾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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