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苑松林申请执行郸城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郸城县**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周*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郸城县**有限公司名下的郸国用(2012)第00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郸城县翰林铂宫酒店项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王**与姜*、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闫耀立、原审原告漯河市**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漯河市鑫**责任公司、李**、黄**、谷**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于露因与被上诉人霍**、中国农业**河源汇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孙新意、中国人**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安**险与王**、王**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与安邦财产**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