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苑**申请执行郸城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苑松林申请执行郸城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郸城县**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周*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郸城县**有限公司名下的郸国用(2012)第00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郸城县翰林铂宫酒店项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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