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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汪**诉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汪**、汪**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汪**、汪**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汪**、汪**与其父母及汪毛孩六人,共同承包村组林坡地80余亩。汪**、汪**、汪**出嫁后是否丧失承包经营权,应查明汪**、汪**、汪**与其父母及汪毛孩六人共同承包村组林坡地是否经过调整,被上诉人唐**是否还是发包村组的成员的相关事实。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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