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李**、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