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荣诉被告王**、王**、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荣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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