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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2月18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崔**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79184.2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共计185484.2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崔**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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