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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闫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闫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叶*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马**于2016年元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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