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小青与被告尹*、郑**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成小青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成小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付**、成小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原告王**与被告刘**、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谭**、谭**、晋春风、谭永立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化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济源市沁北第一造纸厂、济源市**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胜利与被告史胜利、洛阳**限公司雇员受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许*甲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济源市**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张**、李**、李**、原红卫犯职务侵占罪,郑**犯包庇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