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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济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与河南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新能源公司)、河南省济**责任公司(矿用电器公司)、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矿用电器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矿用电器公司称:本案应该先执行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能执行其他各连带保证人。现法院尚未对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彻底执行,就开始执行矿用电器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石**公司诉贝***公司、矿用电器公司、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济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公司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二、如贝***公司逾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矿用电器公司、郭**在本判决第一项贝***公司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内各自承担1/3的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5年5月20日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贝***公司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足额清偿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贝*新能源公司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并没有足额清偿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根据(2015)济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如贝*新能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矿用电器公司、郭**在本判决第一项贝*新能源公司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内各自承担1/3的清偿责任”,矿用电器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并且异议人矿用电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贝*新能源公司还有财产没有被执行。因此,异议人矿用电器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矿用电器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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