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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无证驾驶豫QNC505轻型箱式货车,沿泌阳县春水镇黄庄至岳庄村村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春水街至南沟村村通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春水镇至南南沟村村通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刘*甲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上乘坐刘*某)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刘*甲、刘*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25320元,后又赔偿了被告人刘*某全部经济损失82000元,刘*某的家人向被告人刘*出具了谅解书,对刘*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刘*的刑事责任,或者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泌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8日以被告人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执行拘留,被告人刘*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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