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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泌阳县缫丝厂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泌阳县缫丝厂的法定代表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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