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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河南圆**限公司与中国建设**新乡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河南圆**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新乡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和河南圆**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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